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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根林:依法从快从重惩处重大恶性犯罪 有力震慑犯罪 稳定公众安全感

依法从快从重惩处重大恶性犯罪有力震慑犯罪稳定公众安全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梁根林:依法从快从重惩处重大恶性犯罪 有力震慑犯罪 稳定公众安全感

依法从快从重惩处重大恶性犯罪

有力震慑犯罪

稳定公众安全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梁根林

被告人樊维秋、徐加金为发泄私愤,无差别杀戮无辜群众,犯罪心理极其扭曲,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其重大,珠海、无锡两地司法机关依法从快从重予以追诉和审判,完全符合刑法第二条法益保护、第三条罪刑法定和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的根本要求。

两案的办理准确把握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的具体要求。

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追诉和审判,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听取并回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践行了程序正义的理念。对两名被告人判处死刑达到了我国死刑案件的定罪、量刑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必须将死刑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的证明要求,符合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与“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的政策要求。

面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触发公众安全焦虑的极端个案,司法机关依法从快从重惩处,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稳定公众安全预期,实现了个案处理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法律效果、政策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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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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